昨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自本月起,我市落实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缓缴期间,职工按规报销不受影响
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缓缴期限内,缓缴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其间,缓缴单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如果缓缴单位参保人员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缓缴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用。
“缓缴期满后,缓缴企业应及时补缴医保费,并于3个月内补缴到位。”该负责人说,已纳入缓缴单位名单但自愿放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单位,应及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承诺;已参加缓缴的参保单位也可根据实际申请提前结束缓缴,并补缴缓缴费用。(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王博东 通讯员 黄丛魁 刘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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