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删除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11月23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请审议。
明确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删除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11月23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请审议,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阚全程作说明。
《决定(草案)》共23条,其中修改了17条,增加了5条,删除了9条。此次修改注重处理好新旧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相关奖励扶助措施继续有效,保障相关人群合法权益。
修改1
明确三孩生育政策,拟取消社会抚养费
优化生育政策,是此次条例修改的重点。《决定(草案)》规定,要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同时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社会抚养费相关的处分规定。
原条例中规定的“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拟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关于再生一个的规定也有所修改,取消了批准程序,原条例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修改2
河南拟明确,子女满3岁前夫妻每年各10天育儿假
《决定(草案)》提出进一步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设立父母育儿假。
《决定(草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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