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小区里的流浪猫可怜,有人出于怜悯之心偶尔投喂过。
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本案系小区内动物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纠纷,须确定该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庭审期间,关于原告刘女士提出被告张女士系涉案流浪猫的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而被告对涉案流浪猫进行过投喂,不代表其对涉案流浪猫享有占有或控制等权利,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或管理,故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小区物业公司作为刘女士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人,理应对小区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涉案小区有流浪猫出没,因动物具有令人难以估量的行为,即存在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危险,故应当认定物业对小区内流浪动物负有必要的管束义务。刘女士在小区内被流浪猫抓伤,物业作为管理者仅在小区张贴《宠物管理规定》,不能证明其对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尽到管束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流浪动物、无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问题,虽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对于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流浪动物、无主动物是否属于遗弃、逃逸的动物的认定,以及对于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确定存在较大难度。”法官表示,本案结合流浪动物经常活动场所的管理人责任确认责任主体,对于居民小区内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类侵权纠纷案件责任主体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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