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施行。日前,针对条例施行后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市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2月1日起,《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施行。日前,针对条例施行后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市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点击查看条例全文)
问: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和国家的权力监督制度包括党内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政府督查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为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国务院办公厅牵头,经过多年的努力,征求各方意见,正式出台了《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条例实施,对于推进政府督查规范化、法治化,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问:什么是政府督查?
答: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问:督查的主体是谁?
答:督查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除此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问:督查的对象是谁?
答:督查对象包括:督查机构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问:督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是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是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四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问:督查的程序是什么?
答:督查的程序包括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运用督查结论等。关于督查立项,条例要求,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自行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立项以后,在督查之前要严格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范围和时限,提前培训督查人员。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要进行反馈。
问:督查结果如何运用?
答:一是督查对象要按照督查结论进行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对督查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二是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和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直接组织实施,或者交有权机关组织实施。三是对于督查结论中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提出建议。如果在督查中发现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提出改变或者撤销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四是对于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条例对政府督查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条例从机构、人员、经费、督查协助、督查对象配合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首先,条例对督查协助作出了规定,对行政机关设定了义务,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督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政府督查,并且有义务按照政府督查得出的结论进行整改。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条例出台以后,各级政府在执行中要理顺管理体制,厘清职责职能,配齐配强领导班子,着力构建职责明确、廉洁高效的政府督查机构。条例还明确了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
此外,条例对于阻碍督查的行为也提出了法律责任,包括督查对象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对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等,条例明确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问:条例在精准督查为基层减负方面,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条例对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避免督查的泛化提出了要求,要求严格控制督查的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在实施督查的时候,不得干预督查对象正常的工作,特别是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条例对督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要求,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且自觉接受监督。同时,条例规定在督查工作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新闻单位等参加督查组,体现民主监督和客观公正。
(记者 郭飞飞 通讯员 徐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