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下午,孟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刘某某等5名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五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其他涉案的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6月30日下午,孟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刘某某等5名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五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其他涉案的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孟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纠集关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李某等人在孟津县麻屯镇一带,采取暴力或软暴力的手段强行讨债,获取非法利益,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刘某某为首,关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李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纠集关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李某在孟津县麻屯镇一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某某、关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李某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侮辱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某、关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李某等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和某某、常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刘某某、关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李某以及其他9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洛报融媒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韩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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