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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规则意识要跟上,制度篱笆需扎紧(“城市私设地锁、地桩乱象观察”系列报道)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16.11.26 09:46

涧西区一商户存在圈地行为

涧西一商户门前空地被围起来

  市区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停车位规划建设工作仍有提升的空间,由此带来的停车难、乱、杂问题也已存在多年,私设地锁、地桩现象成风。要解决问题,相关部门在深入宣传规则意识的同时,还需结合实际查找不足,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制度,让拆锁清障工作形成有人管、人人管、日日管的新常态。

  晚报曝光的地桩被拆除,治理私自圈地迈出实质性一步

  昨日,记者从洛龙区城市管理局(下称洛龙区城管局)得到一个令人欣慰的消息,本报24日曝光的洛龙区太康路与厚载门街交叉口西侧一处商铺前的一圈地桩已被执法队员强制拆除,30个地桩“消失”,道路重归市民。

  从解决公共区域私自圈地问题角度说,洛龙区城管局此次行动算得上迈出实质性一步,值得称赞,但在私设地锁、地桩现象成风的大背景下,解决该问题仍任重道远。

  对此,河南瀚冶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新建表示,地锁、地桩的存在,不仅阻碍更多市民享受城市公共资源,产生有车无处停靠的尴尬局面,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车主间争抢停车位发生争执、小区邻里间难和谐相处、给城市带来不安全因素等。“一把地锁看似方便了自己,实际上影响的却是‘你我他’。”张新建说。

  其实,换个角度想,部分小区业主或商户私设地锁、地桩圈地,背后也是一种无奈,很大一部分是因城市建设不规范,以及城市公共区域资源使用不合理造成的。

  “要说维权,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法规,都对小区业主在享有小区公共资源方面的权益进行了保障。有着制度保障,业主们是可通过委托社区、物业或业委会起诉圈地者的,但这只是手段,并非理想办法。”张新建说。

  “单兵作战”非良策,联合执法效果好

  事实上,对城管部门来说,拆除私设的地锁、地桩等障碍物,并非无法可依,但目前面临的执法现状是相关制度欠缺、执法力量单薄、查处力度小,对不法商户或相关单位难以真正起到长效震慑作用,这也是擅自圈地占用公共区域现象不断反弹的原因所在。

  “我们执法依照的是《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但我们能做的只是到场将商户或相关单位私设的地锁、地桩拆除,对于商户或相关单位来说,违规成本是很低的。”洛龙区城管局副局长刘龙庆坦言,在城市圈地现象治理上,他们的工作多是被动的,在执法力量上,他们也多是“单兵作战”,执法效果难以保证。

  “比如有市民打110投诉一家商户在门前人行道上装地锁,投诉单一般会转给我们,最多让消防部门配合。其实,很多问题我们若与市政部门、停车管理部门、创建部门及交警部门联手处理,效果就会好得多。”刘龙庆说。

  另外,包括刘龙庆在内的多名城管部门人士指出,就城市拆锁清障工作而言,我市相关制度有待完善,相关部门间的执法权限亟待厘清,如除了强制拆除小区业主、商户或相关单位私设的地锁、地桩等障碍,是否考虑将经济处罚纳入法律监管体系,同时明确罚款标准、罚款如何落实、违法对象拒交罚款后采取什么措施、由哪个部门执行等,保证拆锁清障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借鉴一线城市经验,将拆锁清障纳入常态化工作

  2014年1月,《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对于违反规定的,该办法也分情况明确了执法部门和处罚措施: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其实,除了北京,南京、天津等一线城市也针对地锁、地桩圈地占停车位出台规定,提出详细的处罚措施,让市民和相关执法部门真正做到有章可循。

  “完善相关制度时,有必要明确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排查清理违规私设地锁的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将拆锁清障工作纳入执法部门的常态化工作范畴,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私自圈地的新风气。”张新建说。(洛阳晚报记者 张庆旭 文/图)

[ 责任编辑:马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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