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印发相关意见,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分别为每月270元、340元。
近日,财政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印发相关意见,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分别为每月270元、340元。
该政策对我市有何影响?《洛阳晚报》记者采访了市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科科长王站立。
-如何申领扶助金?
我市城乡失独家庭申领扶助金,可在每年1月1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社区进行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表格。申请情况经核实后,每年一次性发放当年的扶助金。
-其他扶助措施
除了发放扶助金,《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如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什么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国家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由于一些独生子女家庭由于独生子女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成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特殊困难。
我国从2008年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2013年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对城乡失独家庭做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其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270元,城镇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340元;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150元、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170元。
-我省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2014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其中明确提出: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自此,我市已经实现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的统一,并按照城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54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6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为国家标准的两倍。故国家此次出台这一政策,对我市影响不大。(洛阳晚报首席记者 王妍 通讯员 耿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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