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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修改后实施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2015.06.19 08:44

  近日,我省出台了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持政策。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据此进行修改并全面实施,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定于7月1日至31日进行。修改后的奖励扶助制度需要提供的资料更少,受助对象的范围更广。符合条件的我市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从通过审批确认之年起,每人每年都将领到96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

  我市将从7月1日起接受奖励扶助对象申报,从明年起,申请时间定于每年1月15日前进行。

  户籍在洛阳市辖区的申请人需要携带以下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5厘米免冠近照4张

  ●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统一格式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无原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未退休人员由工作单位出具)

  ●加盖由出具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单位签字盖章的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对于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本市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人员,还应携带以下证件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退休证

  ●由银行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度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银行对账单(其中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出具本单位财务部门加盖印章的由本单位发放退休金的证明)

  ●现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证明

  提醒:

  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他人办理。

  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委托书、未在当地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证明都有统一的格式,申请人可以到所在社区或居委会咨询,也可以按洛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公布的统一格式出具。

  今年7月31日前未申报的,将不能享受2015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且以后不予补发。

  当年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应当于次年之前参加年审,未年审的将退出奖励扶助范围,且不予补发。

  受助对象新增3类:

  ●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夫妻没有生育子女,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双方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

  ●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市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夫妻一方或双方均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申报年度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

  ●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记者 高峰 通讯员 耿梅)

[ 责任编辑:马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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