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入刑!”6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污染环境案件正式生效,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款1万元。
“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入刑!”6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污染环境案件正式生效,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款1万元。
起诉:炼油排放有毒物质
2014年1月,开封市的关某某到孟津县朝阳镇租赁了一个废旧养猪场作为炼油场所,并于当年2月开始试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该炼油厂散发出的臭味,严重影响附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当年4月29日,孟津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到炼油厂检查,现场提取生产废水、渗坑内的残渣、废油等送检,并下达了拆除通知书。
经黎明化工研究院新材料化工检测中心检测,被送检的残渣含有大量苯类有毒化学物质。2015年10月30日,关某某到孟津县朝阳派出所投案自首。2015年11月24日,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污染环境获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某利用废机油开展炼油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举措,而是将土制加热炉产生的废油、废水及残渣排放到场内私挖的渗坑内,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孟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炼油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案发后,经检测机构检测,其渗坑内的残渣含有苯、甲苯、二甲苯和苯并芘等大量苯类有毒化学物质,属于危险废物,且苯类有毒化学物质会对水质、土质造成污染,不可分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关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成立专门审判庭,全面保护环境资源
环境问题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2014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加大涉环境类案件的惩处力度。去年,孟津县人民法院等基层法院也先后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他基层法院也将陆续成立。
根据规定,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打破传统庭审划分模式,凡是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纠纷,统一归口到一个庭室审理。在对环境纠纷的界定上,除因大气、水、土壤、内河、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外,与开放招商和项目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投资软环境所引发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也在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受理范围内。
业内人士认为,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归口办理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案件,适应了当前新形势的需要,为保护环境资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司法保障,有利于全面正确实施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促进环境资源案件办理工作的专业化、精英化。(洛阳日报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赵彩锋 周书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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