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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26万余户市场主体公示年报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14.09.30 08:37

  制图王伯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记者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从10月1日开通。从明日起,我市将有262119户市场主体陆续报送年度报告。

  明日起我市企业开始公示年报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信用监管机制,使市场主体在更广的范围内受到监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和剑光介绍,按照《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截至今年9月底,我市实有各类企业57752户,由于《条例》正式实施的时间为10月1日,因此,我市企业2013年度的企业年报应从今年10月1日开始,2015年6月30日结束。2014年度企业年报从2015年1月1日开始,2015年6月30日结束。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吉建宾说,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时,对于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年报内容详见图表1)

  个体工商户可选择递送纸质年报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公示方式更为灵活,可以选择自主公示或由工商部门进行公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科科长杨洁说,《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制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将从10月1日起实施。现行《个体户验照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验照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

  《办法》指出,个体工商户可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部门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年度报告,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体工商户年报内容详见图表2)

  另外,个体工商户提交纸质年度报告时,可以到其登记注册地工商所办理。例如个体工商户刘先生经营的副食品商店登记注册地在汝阳县,那么经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工商所委托后,刘先生就可以到其登记注册地的工商所提交年度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明年起公示年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近几年来发展较为迅速。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达4386家。不过,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时,国家出于促进发展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初衷,并未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像企业一样进行“年检”,使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关系的交易伙伴、消费者等无法从工商部门了解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增加了合作社建立社会信用的成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作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配套政策之一,同样从10月1日起实施,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积累商业信誉,同行业从业者之间公平竞争。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前没有参加过“年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如果是2015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内容详见图表3)

  信息公示保密与公开有保障

  “10月1日,河南省企业信息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正式开通,我市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可通过这一平台公示企业信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主任潘伟说,登录该平台有三种路径。一是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saic.gov.cn),点击“河南”;二是进入河南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haaic.gov.cn),点击“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是直接登录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haaic.gov.cn)。

  对于企业而言,其对外投资、资产总额等信息是公众最想了解的,但往往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按照《条例》中规定,企业公示信息中,有关企业的从业人数、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可由企业选择公开公示或不公开公示。

  由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或相关部门在录入公示信息时可能会有内容不准确的情况,可以在每年6月30日前进行更正。为避免个别企业制造虚假信息,当消费者或企业合作伙伴查询相关企业的公示信息时,能同时看到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信息内容。

  另外,为避免大量企业信息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公众通过公示平台查询企业公示信息时也会有相应限制。如果查询者仅输入“房地产”“旅游”等模糊字词,系统仅显示不超过5家相关企业的信息。除非查询者输入具体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号,才能查询相应企业的公示信息。(记者 王蕾 通讯员 孙怀真 赵梅香)

[ 责任编辑:孙阳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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