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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一市民拍轿车闯红灯视频上传网络 交警核实后开罚单引争议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14.08.08 08:45

 

  2【争议】“随手拍”能否成为处罚违法者依据

  近来,手机拍照、网上曝光越来越方便快捷。遇到机动车交通违法,用手机拍下违法画面并传到网上,或向交管部门举报的情形已不鲜见。这些“随手拍”的市民希望,交管部门可以依据“随手拍”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对交通违法当事人予以处罚。

  对于交管部门来说,市民监督交通违法行为的热情值得赞扬,但他们提供的影像资料能否成为处罚违法者的依据,目前社会上的争议较大,在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

  关键词:真实性

  洛龙交巡大队一名民警说,市民用手机、行车记录仪等拍摄的影像资料除要考虑清晰度是否能反映车辆违法事实,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也难以保证。如今能熟练掌握影像处理技术的“民间高手”很多,照片和视频资料具有易改动性、高科技性等特点,很难判断其是否经过修改。如果一些影像资料被恶意剪辑处理,不仅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反而有误导、隐瞒嫌疑。

  关键词:证据链

  “仅凭市民提供的影像资料不能形成完整严谨的证据链。”高新交巡大队民警认为,认定机动车是否违犯交通法规,一段影像资料即便真实,也仅能作为证据链条上的一环,必须和交管部门调查取证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处罚依据。

  关键词:执法主体

  洛龙交巡大队民警说,市民的“随手拍”只能作为一个证据线索,交管部门会根据它进行一系列调查,证实该证据线索是否真实准确。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案规定,行政处罚的证据采集主体应是公安机关,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行政处罚法》也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对证据的采集,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和程序之一,不能由不具备行政处罚权的市民来完成。

  洛阳晚报记者查询到,2004年,广州交警根据群众拍摄的交通违法照片,认定一名车主有违法行为,并处以100元罚款。但该车车主认为,交管部门以此为依据,严重违犯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并将广州市公安局告上法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是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的。市民拍摄的违法照片只能作为车主涉嫌违法的线索,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处罚证据。

[ 责任编辑:孙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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