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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下月施行 突出服务理念内容更人性化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14.02.21 09:10

 

昨日下午,交警在涧西区东方第二小学宣传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将于3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条例》对我市道路通行、车辆和驾驶人、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服务和监督等方面的进行了集中规范。

  适应需要,立法调研修订《条例》

  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李亚凡说,随着近几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城市发展对交通越来越依赖,新的交通问题和矛盾也越来越多,诸如停车位严重不足、老年代步车与超标电动车违法行驶、工程渣土车超速超载、校车大客车违规营运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用新的法规来约束和调整。

  基于此,市交警支队2011年将《条例》全面修订申报为我市立法调研项目,并于2012年确定为立法调研项目。

  2013年9月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后,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于2013年11月29日批准。

  修订后的《条例》从原来的三十五条共4000余字,扩充到八章五十九条共7000余字,对我市道路通行、车辆和驾驶人、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服务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集中规范。

  分门别类,内容更加人性化

  停车难

  新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位不足的,应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为他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市政管理部门施划停车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

  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3元处以罚款;擅自施划停车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罚款。

  解读: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伴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停车难的问题困扰着众多市民。《条例》对停车场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规定,还要求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从而保证城市建设和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上路

  新规:严格限制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在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路线和范围内行驶的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应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

  违规驾驶燃油助力车和老年代步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警告,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解读: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本着发挥其作用和规范交通秩序并举的意图,新规定对燃油助力车和老年代步车等车辆严格限制通行,此类车辆须在公告的路线和范围内行驶。

  非机动车、行人随意穿行

  新规: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绕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时可以限带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人。其他非机动车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时不得带人。行人在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受前款规定罚款处罚,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1小时的,可以免缴罚款。

  解读: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危及交通安全和破坏交通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重罚至2万元或更多,而对一般性的违法尽可能采取其他惩戒处罚手段,广泛采取非罚款惩处手段,用记分、限期改正、扣留车辆、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强制排除妨碍等手段确保法规条款的施行,使得以后交警在治理“中国式过马路”时有更多的措施和手段,从而达到帮助市民养成文明出行习惯的目的。

  交通事故

  新规: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在拍照留存证据后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有争议的,应当立即报警。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一方未依法购买保险,无责任或者负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已经依法购买保险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

  解读: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轻微交通事故如何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及时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这一点十分重要。新《条例》将其予以明确,还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原因造成交通拥堵现象。另外修订时增加的“代位求偿”原则,可有效地降低无责任方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

  形成合力,共同维护交通畅通

  李亚凡说,新规定从始至终体现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身交通秩序维护、共同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精神,也是为了让市民共同参与到维护和谐的城市交通秩序中来,进而实现交通畅通。

  另外,新规定首创的服务监督章节,更是有意识地引导每一名交警从管理交通理念扩展到服务交通理念,接受市民的监督,探索有益于城市交通秩序规范的新形式。如《条例》中规定交警部门应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和道路交通拥堵预警,及时复核有异议的交通违法行为,通过信件或短信形式告知车检等信息,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监督,这些都渗透了强化服务意识的理念。今后交警部门还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适时探索公交专用道、错峰上下班、扩大待转区、部分路段单行等交通管理新模式,为市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交通服务。

  (见习记者 苏楠 特约记者 潘华武 姜东 通讯员 石海涛 文/图)

[ 责任编辑:孙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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