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了《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条例》在制定当时,对我市的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但随着道路交通状况的变化,许多新生的问题亟待解决。
7月3日,《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近日,记者请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为您解读《草案》内容以及反映出我市交通管理的新思路。
1、新问题,亟待法规修订完善
近9年过去了,我市现在的道路交通状况发生了巨大改变,不少新生的道路交通管理问题亟待解决。
人们对交通的依赖性日益增加,电动自行车日益普及,我市交通状况面临疏堵保通的压力增大、停车场配建不全和管理不善、交通事故造成城市拥堵等新问题。
此外,现行《条例》对套牌车、假牌车、道路非法赛车、飙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细则不明确,给交通管理带来不便。同时,多年来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形式予以体现。
近年来,新的《刑法修正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并施行,使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完善迫在眉睫。
2、保畅通,成为法规修订的焦点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近9年来,我市机动车数量增加了2倍多,驾驶人数量增加了3倍多,其体现就是特殊时期和时段道路拥堵、停车位不足。
近年来,为保障牡丹文化节期间全市道路畅通,我市对本地车辆施行了单双号限行,但这一举措未能得到现行《条例》法律法规保障。而本次修订的《草案》第四条对其有所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交通需求,可以决定实施机动车保有量增量、种类调控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及其他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这表示,《草案》为今后我市实施机动车限购、限行等治理拥堵措施提供了法律支持。但这只是保畅通工作的措施之一,“停车难”问题也是道路畅通的制约因素。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从2008年以来,洛阳市按照应划尽划的原则,利用公共道路资源解决“停车难”问题,但随着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剧增,公共道路的潜力已基本被挖尽,需要通过法规对我市停车产业化、法制化方面进行改革。
在《草案》第八至十四条中明确规定:道路沿线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交通影响评价进行调整;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应当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停止使用或改为他用;鼓励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该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可以有效解决市停车产业立法滞后的现状,推进核心区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停车场建设,解决停车场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同时,《草案》对道路施工的相关要求,为科学施工、减少道路交通不利影响起到推动作用。
另外,《草案》对交通协管员的职责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交通协管员的职权、权力、义务。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草案》对保通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这将促进交通管理规范地贯彻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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