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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13.07.03 08: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且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逐年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装备、宣传教育等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交通需求,可以决定实施机动车保有量增量、种类调控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及其他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前款交通拥堵治理措施时,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媒体等有关单位应当义务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无偿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气象预警等公益信息。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聘用的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疏导交通、劝阻违法行为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但是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八条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前述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规划部门应当在会审前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经会审,规划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意见。规划设计方案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意见调整;无法调整的,规划部门不得批准。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建设项目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停车港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道路建设中的交通组织方案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道路通车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交通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配套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对设置不合理的应当及时调整,对损毁、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住宅区或者单位内部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应当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其他交通设施,并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

  鼓励单位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旅游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停车场,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或者安全的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旅游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停车场,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及各种售货亭、书报亭、其他建构筑物等,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五条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单位、联系电话等通讯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日,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涉及变更机动车行驶证上所登记内容的,还应当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七条经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八条禁止机动车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其他装置。

  第十九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未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禁止在城市区道路上行驶。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一款所列车辆的生产、销售。

  第二十条从事工程渣土、垃圾、煤炭等散装物品运输以及其他货运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在车厢尾部、车辆顶部喷涂本车号牌放大二倍以上的牌号,并且保持清晰完整。

  第二十一条客运机动车、出租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拖拉机以及驾驶人的登记、检验、考试、发证、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等信息互通机制。

  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在办理相应的登记、检验等手续时,应当将涉及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中介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经营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经营登记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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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马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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