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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召开《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征询意见座谈会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2013.03.18 08:53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在即,12日至15日,市交警支队召开座谈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的相关领导及我市客货运企业负责人、网民、律师等社会各界代表参与,为我市道路交通把脉,共同研讨修订方案。

  1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闯红灯,或追究单位责任

  【条例回放】

  《条例》第二十四条:行人不按照规定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罚款。

  【众人把脉】

  洛阳网网友“观察员”认为,对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员闯红灯要加大处罚力度。还有网友认为,加大处罚力度并非意味着增加罚款,可采用罚其站岗等方式。

  “无论是罚款还是罚站岗,在实际操作中难度都极大。”市交警支队洛龙大队一名民警说“没有可查扣的物品,不能使用过激言语更不能动手”,并且会牵扯许多警力。他建议尽量采取多部门联动的方式,加大电子眼的监控力度,对闯信号灯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给予一定程度的曝光,并追究其单位的责任,使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但也有代表认为,曝光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最好开设学习班,强制违规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市交警支队设施科代表则认为:应在《条例》中突出交通设施的重要性,“如果护栏等设施完善,完全可以解决多数路段行人横穿马路、车辆违规调头问题”。

  2 交管部门或增加修路审核权

  【条例回放】

  《条例》第九条: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配套建设的方案,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道路竣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

  【众人把脉】

  市交警支队洛龙大队民警认为: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城市道路发展规划、交通安全设施配套建设中,市交管部门并没有起到主体参与作用,但在后期,民警要面临管理道路违规施工的问题,如建筑材料、垃圾乱堆乱放,警示设施安放不到位等。因此,《条例》应增加市交管部门对道路施工的审批权与处罚权。不少代表对此表示赞同。

  律师补充,《条例》还应增设合理施工期限,并明确施工期间通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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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孙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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