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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各界意见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13.07.05 09:05

 

  3、明责任,为处罚提供较为明确的标准

  与现行《条例》相比,《草案》还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为了整治中国式过马路、渣土车、货运机动车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老年代步车、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市交警部门组织了多次专项行动。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交警部门一方面调查上述车辆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发现地方性法规在细节上存在缺失,并且在对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和处罚标准上,缺少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未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车等交通工具禁止在城市区道路行驶,并要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这些车辆的生产、销售,从源头阻断此类车辆流入市场。

  同时,对于备受群众诟病的改装车噪声、渣土车管理、机动车驾驶员远光灯使用不规范、在机动车道散发传单等问题,《草案》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对于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标准。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草案》中的这一内容,让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加大了管理力度。此外,对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的明确,也能够更有力地纠正这些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

  4、重服务,让交通管理更利民

  除了加强管理之外,《草案》还增强了对机动车所有者和驾驶人的服务性。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近年来,我市建立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和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制收到了良好成效。车辆未参加保险且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不能及时垫付抢救费用的,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从基金中先行垫付,这一机制无疑给及时的事故抢救和处理提供了有效保障。

  在《草案》中,这一机制得到了明确,获得了法律支持。此外,《草案》还明确了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在事故处理中的职责,从而保障交通事故的顺利处理。

  对交通违法行为有异议怎么办?《草案》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认后,应当保存记录,方便当事人查询;如果当事人存在异议,可向交通管理部门提请复核,交通管理部门会清除因车辆被盗、交通信号标志不清晰、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况下的交通违法记录。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现在交通管理部门的一些服务性措施,通过信件或短信对有下列情况的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告知: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记分6分以上;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的同一违法行为达3次;驾驶证审验、换发、机动车检验期满前一个月;机动车报废期满前两个月。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其实上述条款在目前的交通管理当中已经实施,此次以立法的形式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将使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参与者的服务有章可循,让便民服务能够更准确地贯彻。

  5、广纳言,共筑良好交通环境

  在《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市交警支队与各相关职能部门一把手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

  从2012年起,该领导小组对部分省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立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考察。随后,市交警支队召集支队市县执勤大队、法制、交通事故、车驾管部门的负责人和部分基层交警以及社会各界代表,以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参与《草案》的修订,从最初征集的意见中归纳出一百余条条例细则,并不断研讨,精简到日前发布的56条。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草案》的制订并非仅限于解决眼前的疑难问题,而是意在让法规约束涉及交通管理的多个部门,细化责任,实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改变我市道路交通的大环境。

  目前,《草案》已经通过了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第一次审议,这项关系到每个交通参与者的地方性法规是否能在落地之后产生明显的效果,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市民可以发函至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拨打电话63926293、65500100,为修订《草案》建言献策。(记者 郭秩铭 特约记者 姜东 通讯员 潘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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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马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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