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洛阳高新区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洛阳高新区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洛阳高新区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并设立洛阳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发明创造的资助和奖励
1.对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但每项最多资助向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提出的专利申请。
2.对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3.对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800元。
4.对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1000元人民币。
5.对新注册的国内商标每件资助500元,国外商标每件资助1000元。
6.对应用于国际标准的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10000元;对应用于国家标准的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应用于行业标准的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3000元。
申报对象和条件:以上资助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在洛阳高新区内的企业或对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有较大贡献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报时需提供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版权局开具的申请或授权登记费用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专利代理委托书及专利代理收费发票复印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申报第6项奖励的需提供河南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专利检索报告,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
鼓励企业对职务发明人兑现“一奖两酬”政策,上述奖励资金在分配上,向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倾斜,企业内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人员奖金不超过10%。
(二)对知识产权工作突出的企业的奖励
1.对新获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2.对参评并获奖励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3.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作的奖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创建活动,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企业作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等方面进行培育,使其利用知识产权优势提高核心竞争力,对成绩突出者予以适当奖励。
申报对象和条件:以上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在洛阳高新区内的企业或对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有较大贡献的其他企业。申报时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申报标准表。
(三)对知识产权优秀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
对在区内开展专利代理、战略咨询、预警分析等特色化服务的优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比,对为高新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申报对象和条件:年代理洛阳高新区专利申请200件以上,并较上一年度有较大增长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申报时需提供知识产权优秀中介服务机构申报标准表。
(四)知识产权产业化工程专项
每年从区创新基金中选择不少于5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给予重点支持。
(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专项
用于开展“4.26”、“5.26”“中国专利周”等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的支出。
(六)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扶持
1.经济和科技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程。用于园区重大经济活动(包括项目引进、科技立项、招商引资等)中知识产权审议等活动的支出。
2.企业专利运用能力提升工程。用于鼓励企业构建知识产权(专利)联盟、专利池,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战略研究、专利预警分析、专利与标准相结合、专利许可、转让等推动自主创新成果转化、运用的活动支出。
3.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与利用工程。用于高新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完善专利数据库,培养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人才,组织企业开展信息利用培训等服务活动的支出。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工程。用于鼓励商业银行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放大贷款规模的项目支出,采取风险补偿金、担保、期权投资等多种方式弥补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额外风险。
(七)知识产权其他相关工作支出。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四条以上涉及专利申请的资金资助分两次进行,依据专利受理通知书给予总额50%的资助,专利授权后依据专利证书给予总额50%的资助,其他奖项采取一次性奖励的方式。
第五条办理程序
(一)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对第三条第(一)款的资助和奖励采取一季度一备案,半年一兑现的方式进行。
(二)本季度已申请或授权的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商标须在每年的3、6、9、11月的第一周自行申报备案,逾期未报的可在下期申报,否则视为放弃,放弃申报的知识产权不在奖励之列。资助资金每年集中拨付两次,集中拨付时将在洛阳高新区门户网站上另行发布通知,具体资助标准和需提交的材料以通知为准。
第六条区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并提请主任办公会汇审通过后形成批准资助奖励文件。
第七条区财政局根据批准奖励文件向资助和奖励对象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区知识产权局是洛阳高新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和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已资助和奖励的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洛阳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原《洛阳高新区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见洛开〔2011〕99号)同时废止。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