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经济是伴随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出现的经济现象,主要包括从当日20时至次日凌晨2时所发生的服务业方面的经济活动,涵盖吃、喝、住、游、购、娱、体、美、学、医等诸方面。夜经济是城市经济开放度和活跃度的晴雨表,是居民幸福指数的风向标,是现代城市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是促进城市消费和扩大就业的增长点,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力抓手。为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市夜经济,营造丰富、活跃、安全的夜间消费环境,增强夜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激发城市活力,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夜消费促进夜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2〕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夜经济是伴随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出现的经济现象,主要包括从当日20时至次日凌晨2时所发生的服务业方面的经济活动,涵盖吃、喝、住、游、购、娱、体、美、学、医等诸方面。夜经济是城市经济开放度和活跃度的晴雨表,是居民幸福指数的风向标,是现代城市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是促进城市消费和扩大就业的增长点,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力抓手。为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市夜经济,营造丰富、活跃、安全的夜间消费环境,增强夜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激发城市活力,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夜消费促进夜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2〕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丰富夜生活、发展夜经济、打造“不夜城”为主题,以培养夜消费习惯、增强夜间消费设施、完善夜间消费功能为重点,以特色街区和夜市为载体,以延长夜间营业时间、规范夜间消费市场为手段,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为主、政策激励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形式多样的夜间消费活动,加快培育夜间消费市场,打造独具特色、健康时尚、业态多元的偃师夜生活,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增强夜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繁荣和发展夜经济。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全市相关部门和服务业企业的共同努力,力争用3年时间,使我市夜间消费环境明显改善,夜间消费水平和档次全面提升,努力打造集购物、餐饮、文化、休闲、娱乐为一体的高品位、高标准、上规模的专业或综合类大型夜经济载体2—3个,使我市夜间消费潜力得到极大释放,夜间经济快速增长,有效拉动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发展特色街区,繁荣夜间市场。紧密结合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不影响市容、不影响交通、不扰民以及不损坏道路、广场和现有设施”的原则,分期分批打造“风格鲜明、特色突出、设施完备、管理规范、拉动夜消费能力强”的购物、餐饮、酒吧、休闲娱乐等特色街区,进一步繁荣夜间消费市场,满足不同消费群体消费需求。特色街区要有鲜明的经营特色,同类商品或服务要高度聚集,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店铺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60%以上。
(二)举办夜间促销活动,营造消费氛围。鼓励华夏购物广场、大张量贩、众志超市等夜经济主体,夏季自19:00(冬季18:00)在门前设立促销卖场,有序举办夜间酬宾、打折、促销、返利等常态化让利活动,吸引市民消费,营造夜经济氛围。
(三)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夜间生活。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充分利用火车站广场、体育场、华夏广场、植物园、虎头山公园等公共休闲场所,开展各具特色的经常性夜间文艺演出、节日庆典演出、社区居民健身娱乐等活动,让城市夜文化活起来;鼓励和引导各大健身会所、舞蹈学校、台球会馆组织健身操、台球、街舞、轮滑等各类夜间体育赛事和展览活动,进一步丰富市民文体生活,打造城市夜文化独特风景线,提高城市夜生活品味。
(四)延长营业时间,促进夜间消费。引导书店、影院、歌舞厅、健身房等文化娱乐场所将营业时间延长至或超过22:00,引导起源小厨、德克士、百岁拉面、永和豆浆、百味王火锅等连锁餐饮企业营业时间延长至24:00,引导华夏购物广场、大张量贩、众志超市等大型商贸企业和开阳门、怡园春、一品酒楼等中高档餐饮企业营业时间延长至23:00,形成消费链条,影响和带动KTV、茶社、足浴等休闲、娱乐、保健行业延长营业时间,方便市民夜间消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物旅游局、规划局、环保局、地税局、物价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用事业局、体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供电公司、消防大队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夜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督导协调全市夜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夜经济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强化责任,主动服务,做好工作。要按照有关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建设一批夜消费特色街区和夜市。充分利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积极举办各类主题购物、餐饮消费活动,刺激拉动夜间消费。
市委宣传部门负责夜经济发展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大夜消费活动宣传力度,引导商贸企业与新闻媒体建立消费信息宣传联盟,鼓励企业开展各种夜间促销活动,积极引导市民转变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培育和壮大夜消费群体,营造夜间消费的良好舆论氛围。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夜经济发展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及特色街区的夜间消费、建设和培育工作;负责落实上级工作要求,争取省、洛阳市专项资金支持。
市商务部门负责督导做好大型商贸零售企业延长营业时间、调整夜间经营结构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夜经济发展奖励、补贴资金。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各夜市、街区周边环境的管理,取缔无证摊贩,保证夜市出入口畅通,防止夜市范围无限扩大;负责做好公园、广场的亮化管理等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夜消费集中区域的夜景亮化工作,鼓励、支持商家增设亮化设施和霓虹灯字号。对延长营业时间的大型商场、特色街区、夜市放宽其在不影响市容环境的前提下悬挂条幅、张贴宣传画等审批条件,活跃商业气氛,丰富市民生活。加强对大型商场、特色街区、夜市周边单位“门前三包”的管理,督导夜市经营单位做好夜市闭市后的清扫保洁工作。做好特色街区和夜间消费场所公共厕所的日常清扫保洁工作,并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加大特色街区及夜间消费场所公厕的新建、改造力度,使之与夜间消费活动相适应。加强夜间停车、摊位摆放、广告宣传等方面的和谐管理,促进夜间消费。对在商场、广场等场所门前设立夜卖场的,研究制订减免或零收费、从简从快审批的政策。
市规划部门负责根据各特色街区的区域特色、业态定位、消费结构等特点,对特色街区、夜市的建设相关事项进行把关和审批。
市工商部门负责特色街区、夜市有关证照的办理发放工作。积极受理特色街区、夜市商户办理证照申请,凡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要随到随办,还可以受理夜市经营的单位的统一办证申请。加强市场监管,查处夜间经营中出现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文化部门负责夜间文化娱乐活动的组织部署,培育能够彰显偃师地方特点的文化节目,结合“百场惠民演出”、“彩色周末”等活动,鼓励夜经济主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搞好自办节目,积极引导市民开展丰富多彩的夜间文化娱乐活动,凝聚人气,促进消费。
市体育部门负责组织举办夜间体育场所全民健身活动和夜间体育赛事,着力丰富广大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市交通部门负责落实公交车辆运营延时工作。在公共交通不能完全覆盖的区段和时段,鼓励参与夜经济企业利用自备车辆提供社会化营运服务,为市民夜间出行提供方便。
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特色街区、夜市餐饮单位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程序对卫生设施、操作流程进行指导并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对符合卫生防疫条件的要及时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减免有关费用。
市环保部门负责特色街区、夜市管理涉及的相关环保事项的审批工作,加强环境监督检查。
市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重点商圈、休闲特色街区和大型文化娱乐场所等夜消费场所的治安防范管理,增设警务值班点,加大巡逻密度,强化消防安全,严厉打击挑衅闹事、寻衅滋事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夜间消费重点区域加强管理,疏导交通,保障通行安全。
各金融机构负责对确定的特色街区、夜市建设单位给予信贷融资支持。对延长营业时间的商贸服务企业和确定的夜经济特色商业街区、夜市,优先增设安装POS机、ATM机等银行卡受理机具,开展夜间刷卡消费有奖促销活动,创建刷卡无障碍示范街区,优化特色街区、夜市的经营环境。
(三)完善设施,提升功能。
1.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业发展规划,遵循夜经济发展规律,在城市改造和建设中增加一批健身会馆、休闲书吧、特色茶社、影视厅等夜间消费设施,建设一批有影响力的特色夜生活街区和大型娱乐休闲中心。重点培育华夏购物广场、商都夜市等大型商贸休闲中心,辐射带动一批娱乐休闲中心项目建设,拓宽主城区夜间消费空间,打造城市景观、人流、物流、文化相互交融、和谐统一的夜经济发展新格局。
2.对夜间消费重点区域和特色街区道路照明设施进行全面改造,提高照明亮度,增加景观灯,进一步完善夜间服务功能。根据季节变化和夜经济的需要,适当延长市区内公园、广场的闭灯时间,特色消费街区的灯光照明原则上不闭灯,形成四季活跃繁荣的夜生活环境氛围,打造不夜城形象。
3.加强夜间消费相对集中路段的交通疏导,及时调整管理措施,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通行安全。搞好夜间消费重点区域和特色街区周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将每日20时至次日早2时不影响交通的地段、地块作为临时停车场使用,标明仅限夜间停车使用标识,并相应调整增加停车泊位,帮助解决停车泊位紧张问题,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四)降低成本,政策扶持。
1.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夜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贴。补贴专项用于:完善夜经济特色街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夜经济经营企业因延长营业时间增加的水、电、人工等成本费用;承担市民夜间文体活动、公交、环卫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因延时所产生的亏损费用;以政府名义主办的夜消费主题活动,由同级政府承担活动的广告宣传费用等。
2.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降低夜市企业的准入门槛,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降低企业夜间营业成本,积极调动企业发展夜经济的积极性。
3.鼓励、支持商家增设亮化设施和霓虹灯字号。对夜间营业的商贸服务企业、特色街区、夜市放宽户外牌匾、悬挂条幅、夜景灯饰等审批条件,活跃商业气氛。
4.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特色街区、夜市建设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施工中的难点问题,为企业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确保按时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特色街区、夜市的建设任务。
五、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