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抓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机遇,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加快优势企业上市步伐,培育和壮大龙头骨干企业,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偃政〔201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抢抓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机遇,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加快优势企业上市步伐,培育和壮大龙头骨干企业,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均享受洛政〔2010〕8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二、市财政为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请)垫付上市前期费用100万元/个,作为企业上市周转资金;企业上市后,该资金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在3年内未能上市或中途放弃上市的,该资金全额归还市财政。
三、企业以上市为目的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制公司时,在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和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等,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奖励企业。
如需对土地、房产、车船、商标、专利等资产实施变更,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有关契税、营业税即征即奖。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并优先办理手续;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均无偿过户。
四、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或辅导协议、进入实质运作阶段后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经市税务部门核准同意后,可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期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奖励改制后的企业,奖励期限至企业上市止,原则上不超过3 年。
五、拟上市企业在改制时,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基金”所得,经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后,可作为资本公积归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六、拟上市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及时报批,保障企业项目用地。需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成本和费用后的净收益,以一定比例奖励企业。企业上市和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募投项目属鼓励类产业的,且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计划可单列。
七、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优先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等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八、各银行、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信贷支持。鼓励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要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在同等情况下,政府性投融资平台优先为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九、对承担实施我市经济发展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由市政府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解决。
十、市政府在招录事业编制、财政全供人员时,上市企业法人代表可推荐一名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人选,按录用程序考试录用。 十一、上市企业将上市首发融资和再融资所筹集资金80%以上在偃师市范围内投资,且募集资金所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优先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库,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各项优惠政策。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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