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经济发展,充分调动我市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偃发【2012】17号
第一条为加快经济发展,充分调动我市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介人、各乡镇(区)、市直各单位引荐客商投资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人”是指引荐客商来我市投资项目的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引进偃师市以外的国内外企业或个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五条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高科技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符合我市主导产业的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其它类型产业的项目的非公职人员(仅限一人),年龄在35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且符合事业单位招录人员相关标准的,经考试合格,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对引进以上同类型同规模项目的公职人员(仅限一人),符合组织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的,科员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副科级职级,副科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正科级职级;对引进以上同类型同规模项目的各乡镇(区)、市直各单位,在干部调整时可增加1名科级干部推荐名额。
第六条对中介人引进境内项目(国内企业或个人投资我市的项目),项目建成后,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以下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3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5亿元(含3亿元)的,给予人民币30万元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对中介人引进境外项目(国外企业或个人投资我市的项目,包括台湾、香港、澳门企业或个人投资我市的项目),项目建成后,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以下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5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给予人民币20万元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对中介人引进企业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在享受第六条或第七条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引荐者人民币5万元。
第九条对各乡镇(区)引进项目落地我市产业集聚区“一区三园”的,其项目所实现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引进方与项目落地园区6:4比例分成,由财政部门直接增加相应乡镇财力;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实行引进方与项目落地园区6:4比例纳入乡镇统计。
第十条对引进项目者的奖励,从项目接触洽谈之日起,引荐者要到市招商部门进行项目登记备案,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引荐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引荐证明、企业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相关凭证材料,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发改、工商、人行、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引进矿产资源、房地产、高污染、高能耗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在招商引资奖励范围之列。
第十二条对享受第五条规定奖励的,不再享受第六条、第七条奖励。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规定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