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服务业扶持奖励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商务区提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西工区服务业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服务业扶持奖励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商务区提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服务业扶持奖励资金用于服务业发展。
第二条 扶持奖励资金根据扶持项目和企业的不同情况,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贴、房租补贴、奖励四种方式。
凡省、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不再安排扶持奖励资金。
每个项目扶持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服务业投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西工区范围内注册并缴纳全部税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依法诚信,经营状况良好,未出现偷漏税,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未引发重大信访稳定事件等一票否决情形;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五)申报企业年税收增速在8%以上。
第四条 扶持和奖励的具体条件及标准:
(一)商贸业
1、国内行业前5强或国际行业前10强的知名品牌百货、宾馆、酒店、餐饮企业入驻的;
2、被批准为“小巨人”企业的;
3、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年营业额或入驻企业数量占辖区同行业50%以上,有较强辐射力形成集聚区或特色商业区项目的。
(二)楼宇经济
1、自2012年起在我区开发建成的商务楼宇,面积在1 -4万平方米的(含4万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奖励;4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奖励;
2、打造特色楼宇达到5A级商务楼宇标准,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同业态企业占比达到75%、入驻率达到95%以上,经营期满一年以上的,给予经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新进或税收变更到我区的总部型企业,国际、国内500强企业,按该企业当年缴纳区级税收的20%予以奖励;
4、现有商务楼宇年税收增速超15%,同业态企业占比达到75%以上、企业入驻率达到95%以上的,授予“专业楼宇”称号,并给予经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信息金融物流产业
1、信息产业
(1)新入驻我区的行业百强、实际完成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2)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税收增速高于全市信息服务业企业平均增速8个百分点以上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实行梯度奖励:销售收入在1000-2000万元之间,给予5万元奖励;销售收入在2000-5000万元之间,给予10万元奖励;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给予15万元奖励;
(3)社会力量参与引进信息产业企业形成产业集群(园区),信息产业企业经营面积超过70%,当年集群(园区)内信息产业企业收入形成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用于奖励管理机构;产业园区被评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示范基地(产业园)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4)凡入驻洛阳信息科技城的企业,按洛阳信息科技城原相关政策执行;其它新建的信息产业园区,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补贴。
(5)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给予扶持奖励。
2、金融、现代物流业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按“一事一议”给予扶持奖励:新入驻银行,属一级分支机构;新入驻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属一级分支机构;其它金融机构属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在国内A股上市的企业;新入驻现代物流企业。
第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每季末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管委会、乡、办向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扶持和奖励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四)项目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五)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服务业扶持奖励办法的要求及全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和筛选,初审和筛选合格的,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第七条 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或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及扶持奖励项目的资金安排建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原则上每季度研究审批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研究确定。
第八条 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的决定意见,将扶持奖励资金按年度一次或按项目时间进度情况分次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九条 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和区财政局及项目所在地乡、办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进行检查、评估,按项目工期形成扶持奖励资金使用报告,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在申报扶持奖励资金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有严重弄虚作假的(含项目重复申报);
(二)不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等相关材料和年度会计报表的。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由财政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相关单位和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竣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本办法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1年。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