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商务强区、工业强区、文化强区”发展战略,进一步壮大我区总部经济,提升城区综合竞争能力,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西工区总部型企业扶持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商务强区、工业强区、文化强区”发展战略,进一步壮大我区总部经济,提升城区综合竞争能力,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部型企业是指总部在西工区商务楼宇内,且有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企业。总部型企业包含金融投资中心、商品营销中心、物流采购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决策管理中心、财务核算(资金结算)中心、数据处理(信息呼叫)中心等形态。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从服务业扶持奖励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西工区总部型企业扶持,实施政府跟踪服务。
第三条 扶持资金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贴、房租补贴等方式。
每个总部型企业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对我区有较大贡献或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高成长性的总部型企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可“一事一议”。
第四条 申报总部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西工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且税收在我区汇总缴纳,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二)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
(三)企业合并报表中,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40%。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西工区发展规划。
第五条 扶持内容
(一)财政扶持
1.现有总部型企业:
(1)企业发展补助。对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连续二年区级税收增速在15%以上,因发展需要向银行贷款的,按贷款额年利息的30%给予贴息扶持,期限一年。
(2)经营贡献补助。对现有总部型企业,区级税收200万以上,当年税收增速在10%以上的,按该企业区级地方税收贡献额增加部分的30%给予奖励(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班子及有功人员)。
2.新引进总部型企业:
(1)办公用房补助。新引进总部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第一年按实际缴纳区级税收的50%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第二年按实际缴纳区级税收的30%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第三年按实际缴纳区级税收的20%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属于自建用房的,按楼宇扶持奖励政策执行。
(2)子公司改制补助。对总部在区外的企业,在我区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且对我区当年税收贡献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当年所缴纳区级税收50%给予奖励(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班子及有功人员)。
(3)世界500强及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上市公司及国内经济综合实力百强企业地区性总部,给予“一事一议”。
(二)政府服务
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由区政府派驻首席服务官,提供优质服务。
1.解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组织金融机构对有资金需求的总部型企业进行衔接,协调解决企业资金需求。
3.协助总部型企业争取上级扶持资金。
4.协调所在乡、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型企业管理人员及其子女,协助办理入户、暂住、社保、入托、入学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管委会、乡、办向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分部的所有证件(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复印件)。
(三)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控股投资或被授权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
(五)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办法的要求及全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对申报的企业进行初审和筛选,初审和筛选合格的,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第八条 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原则上一年研究审批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研究确定。
第九条 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的决定意见,将扶持资金按年度一次或按时间进度情况分次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条 其他有关事项
(一)同年度同一企业同时获得区政府奖励或扶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除由财政追回资金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总部企业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企业人才引进、技术研发和设备购置等方面。本办法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