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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外来投资投向重点产业项目的意见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其它  来源: 洛阳网 2013.11.20 09:54

  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投向重点产业项目的意见洛发

  〔2011〕23号(2011年8月4日)

  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优化对外开放的政策环境,引导和鼓励境内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洛阳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外来投资投向重点产业和领域

  鼓励外来投资者以资金、设备、品牌、专利技术等方式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主要有:

  (一)现代装备制造产业:现代农业机械制造行业、环保装备制造及高档轴承基础件产业、交通装备行业、工程机械行业、动力机械行业、重型卡车行业。

  (二)新材料产业:新型合金材料、新型功能材料、光电信息材料、新型化工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材料、新型显示材料、纳米材料。

  (三)信息技术产业:高端和劳动密集型电子信息产业、光电探测领域、光机电一体领域。

  (四)节能环保产业:节能环保装备、优化系统装备、节能光源产品。

  (五)新能源产业:新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装备及节能产品。

  (六)新能源汽车产业:核心零部件、新能源汽车整车。

  (七)生物医药产业:动物药品产业、抗生素类及抗感冒类医药中间体、现代中药产业、生物农业。

  (八)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信息服务、动漫创意、现代物流、商贸服务、金融保险业等。

  二、优惠政策

  凡投资我市重点产业和领域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财政支持政策

  对投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的市外境内投资企业,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资助;第3年至第5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资助。在此基础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每递增1000万美元(市外境内投资企业每递增1亿元人民币),扶持资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扶持资助比例可达50%。

  (二)行政规费优惠政策

  对外来投资企业生产设施建设期间一次性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资源补偿类收费和城市配套费),除中央及省应收部分外,减收30%;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外境内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凡超过政府核定合理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建成投产的,应追缴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所减收的规费。

  对外来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和省应收部分外,自投资建设之日起3年内免收。

  (三)其他优惠政策

  1.对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符合我市重点培育的产业方向、在国际国内同行业有重要影响、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广阔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相关重大项目,在财税、行政规费、土地以及出口和运输补贴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2.外来投资企业用电,执行国家、省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分类用电价格。凡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其生产用电由当地政府按程序报批,享受相应的优惠电价。

  3.外来投资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洛阳本地企业,且在洛阳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其所投资建设的新项目,可享受本政策的各项优惠。

  4.凡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或公益事业且年纳税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人员,其户籍可随进随出,来去自由。外来投资企业员工子女就学按洛阳市居民对待。

  5.境外投资300万美元以上规模企业,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1年多次签证;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子女,可申请办理有效期1年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1年至5年多次往返签证。

  6.为外来投资的出口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在报关、报验、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对企业出口货物运输优先保障。

  以上优惠政策,适用于本意见发布实施后新办外来投资企业。

  三、简化程序

  (一)对外来投资的重点产业领域项目纳入全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限时办理有关手续或及时予以答复。

  (二)对外来投资重点产业领域及项目派驻首席服务官,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连续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良好、商业信誉较高的外来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予免检。

  (四)严肃查处对外来投资者刁难、行政不作为、办事效率低等行为,切实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责任编辑:史戎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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