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服务业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推进“三化”协调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质量和速度,根据国家、省有关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洛阳市服务业的意见
洛政〔2012〕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
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服务业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推进“三化”协调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质量和速度,根据国家、省有关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一)制定《洛阳市服务业鼓励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符合《目录》的项目,在行业准入、土
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二)加大服务业项目支持力度。对符合《目录》、列入年度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市服务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给予贴息或补助。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给予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5%
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落实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关于促进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总部经济、服务外包、家庭服务业、商贸流通等服务业行业发展的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与本政策重复
的,按就高原则一次享受。
(四)扶持物流业发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重点物流基地(园区),经市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执行。对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执行。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2〕90号)有关规定执
行。
(五)大力发展金融业。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入驻我市。对新入驻我市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新开业的银行业县域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新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按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新入驻我市的市级保险业、证券业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和金融后
台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六)积极发展会展业。新建符合规划的会展中心、展览馆,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2〕90号)有关规定执行。新办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前3年分别给予其缴纳营业税的100%、80%和50%奖励。对在本市举办的展会项目按照展位数给予补助,展位数为100—2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150元;展位数为200—3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200元;展位数为300—4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250元;展位数超过4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300元。对引进省以上(含省级)的展会项目,免收市本级政府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展位数给予奖励,其中展位数达到200个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2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个展位再给予10万元奖励,最
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七)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鼓励设立私营或合伙制的咨询公司、策划公司、创作室、设计室(所)等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2人以上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允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册资本可以3年分期到位。毕业两年内的大学毕业生创办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首期注册资本可为“零”,注册资本于登记后两年内分期到位。对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毕业两年内大学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创办创意个体工商户,自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免收注册登记费、3年内免收变更登记费。鼓励高等院校和创意培训机构开展相关文化创意培训,支持文化创意企业选送优秀员工参加高等院校和创意培训机构组织的学习与培训,对完成培训课程或取得相关从业、毕业、结业证书的员工,给予培训费用50%的资助。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文化创意企业落户我市的,其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租期不低于1年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给予补贴,最长补贴3年。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享受补贴的面积,每个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
米。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八)加快商业示范社区建设。自2012年10月1日起,两年内,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商业示范社区分别给予
10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补助。
(九)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并给予规划、用地等方面的支持。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
服务。
二、支持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
(十)鼓励引进国内外大型服务业企业。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地区服务业机构和全国100强企业高端服务业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或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按照注册资本下限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引进世界500强和全国100强之外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大型服务业机构落户我市的,其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本意见第七条补助标准执行。对新进入全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河南省服务业企业100强的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和河南省著名商标、河南省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洛政〔2012〕10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一)支持市重点扶持培育的服务业企业。对列入市重点扶持培育的服务业企业,3年培育期内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免收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办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免收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格调节基金。小微型服务业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支持总部机构设在我市的直营连锁服务业企业。对总部机构设在我市的直营连锁服务业企业,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物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由总部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十三)支持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对通过标准化验收的旅游企业,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考核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6号)有关规定,由旅游标准化创建资金给予奖励。
三、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十四)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市产业优化资金中安排30%的资金作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配套、落实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培育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重点企业、支持服务业重
点项目建设。
(十五)加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市产业优化资金中服务业各行业专项资金和产业优化资金之外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旅游标准化创建奖励资金、信息化专项资金、夜经济发展资金、供销合作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已出台的政策,提出扶持意见,经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研究通过后实施。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
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使用。
(十六)积极为服务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将服务业贷款比例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评价依据,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28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服务业中小企业开展服务,推动银行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部门。通过建立服务业债权基金、创投基金,帮助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强的中
小服务业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境外订货合同、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业企业需求的产
品和服务。
对于发展前景好的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融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
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对成功上市的服务业企业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8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洛
政〔2011〕63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对本市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保障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安排软件和服务外包、科技研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符合《目录》、总投资5亿元以上非房地产开发的服务业产业类项目,优先争取省项目用地计划指标。规划既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中心城市在功能区域置换和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的土地及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土地
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十九)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各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充实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方法研究,建立健全行业统计体系,努力做到应统尽统,客观真实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与部门统计的沟通、协调,加强对重点服务业企业的运行监测分析。
(二十)强化服务业评价考核。制定《洛阳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强化对县(市、区)的考核。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服务业发展进行考核,对前2名的县(市)和城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前2名的县(市)和城市区分别奖
励100万元、70万元。
(二十一)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委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全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解决全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服务业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研究安排市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发展局,主要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有关服务业发展政策的落实,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各县(市、区)要相应调整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充实工作人员,进一
步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领导。
四、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