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发出关于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市禁烧办将于11月15日至12月10日,对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日前,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发出关于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市禁烧办将于11月15日至12月10日,对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将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现场询问及逐乡镇、逐路段全面检查验收等方式进行,同时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秸秆综合利用重点企业(合作社、大户)的秸秆利用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验收内容包括:秸秆禁烧、综合利用和集中清运处理情况。具体检验标准为:辖区内无焚烧秸秆现象和焚烧灰烬;秸秆综合利用途径广,秸秆基本得到利用;秸秆清运彻底,道路沿线、田间地头、沟渠林下等无秸秆堆积,秸秆填埋无裸露;秸秆集中堆放点、收购加工场所监管责任落实,制订年底前结束秸秆利用的处理方案。
通知明确规定了验收程序:采取县(市)区初检、市验收的方法进行,完成秸秆清运工作的乡镇,可向县(市)区禁烧办提出验收申请;初检合格后向市禁烧办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必须由县(市)区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县(市)区公章后上报市禁烧办;市禁烧办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县(市)区进行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再行申请验收。验收路线由验收组现场确定。
此外,通知还提出了明确的奖惩办法:奖补资金发放与接受验收时间、验收结果挂钩,对没有发生焚烧秸秆事件、秸秆清运处理彻底、递交验收申请早的,在奖补资金上给予倾斜;对未能完成秸秆清运任务,仍然存在焚烧隐患的地方,除进行通报批评外,按发生焚烧事件进行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需要注意的是,20日是市禁烧办接受验收申请的截止日期,对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为没有完成秸秆清运任务,将给予责任追究;验收结束后辖区内仍然发生焚烧事件的,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记者 赵佳 通讯员 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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