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平安”是不少人购买保险的初衷。然而,保险公司业务员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情况在生活中时有发生。相关数据显示,这种代签行为是造成保险纠纷尤其是人身保险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表明,因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代签行为引发纠纷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回放代签行为惹官司
张某和某保险公司员工王某是朋友,2004年11月的一天,王某以完不成保险任务为由,希望张某能帮忙买一份保险。张某考虑后,为其丈夫在王某所在的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分红型保险,并缴纳了35000元保费,保期为3年。
几天后,王某将保险合同交给张某。张某发现,投保单上投保人一栏中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而是王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碍于熟人面子,张某并未深究,王某也承诺三年后返还本息。
保险合同到期后,张某未拿到保险公司退还的保费和利息,后多次讨要无果。其间,王某再三表态请张某放心,保费和利息一定会退还给她,并建议张某再续签两年保险,遭到拒绝。就这样,本应在2007年退还的保费和利息一直拖到2009年仍未退还。气愤的张某无奈之下,以保险合同不是本人签字确认为由,将保险公司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5000元保费和相应利息。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院最终调解失败,昔日朋友只好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还保费支付利息
庭审中,张某认为,王某利用两人之间的关系,以完不成任务需要帮忙为由,希望她能投保,并承诺三年后归还本息。但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公司和王某均未返还保费和利息,而且合同本身未经她本人签字确认,其个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遂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和相应利息。
某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所持合同并非原始合同,而且张某所投保险到期后,未续签合同导致原合同失效,且在合同失效两年后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保险公司不应退还保费,更不应支付相应利息。即便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也只能按相关约定,在扣除40%手续费后,将剩余保费退还给投保人。
对保险单上签名系业务员代签这一情况,保险公司未在庭审中进行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对张某提出的“签名是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签”问题未进行反驳,也未提交能够证明签名不是业务员代签的相关证据,所以法院对张某的诉求予以支持。
因未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保险合同为非原始合同的相应证据,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张某未持有原始合同”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张某起诉已超诉讼时效”问题,主审法官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内容为合同是否有效,所以张某的诉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和利息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返还张某35000元保费,同时支付保费产生的5年利息。
法官说法员工代签,保险合同失效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我国保险法相关条文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张某作为保险合同主体之一,应根据合同约定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享受相应权利。
但合同法相关条文还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才能成立。如果投保单中没有投保人的亲笔签名,或未经投保人授权而由他人代签的,造成的后果只能是保险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然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保险合同纠纷案,尤其是人身保险纠纷案近年来不断增多。法官在对2007年以来审理的数十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分析后,发现保险公司的胜诉率很低。究其原因,除合同规定不明确或存在矛盾情况之外,保险合同条款较多且内容复杂,一些专有名词不易理解及保险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等,是造成保险公司败诉率较高的主要原因。
由于我国保险代理人的从业门槛较低,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加上保险公司以保单业绩为标准的考核体系,使一些代理人为追求高额提成,在利益驱使下丧失职业道德,故意夸大险种优点,使投保人对险种产生错误认识,并在其诱导下签订合同,最终导致保险纠纷频发和保险公司全额埋单现象的发生。另外,投保人通过熟人关系介绍与保险代理人签订保单时,大多存在着业务员代替投保人填写合同、代为签名现象,也暴露出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管理松散等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制订者,在掌握主动权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被动义务。
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若想避免此类纠纷发生,除保险公司需完善自身机制之外,投保人在投保时也应对保险合同有充分的了解,这样才能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记者 马毓鋆 通讯员 于风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