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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新规:离退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纳入市统筹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日报 2007.08.16 07:50

我省再次调高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我市出台规定——

  本报讯 (记者 温燕 通讯员 许宏刚 实习生 秋瑾)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再次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次性抚恤金将多发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也将大幅提高。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作出调整。考虑到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决定将该《通知》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从10月1日起纳入市统筹,将原来由各企业负担的部分改为由社保基金负担。根据《通知》规定,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的3个月标准发给。

  《通知》规定,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通知》规定,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大幅提高: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我省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而且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遗属本人居住地即使变动,待遇标准也不发生改变。据介绍,近日,我市将对参保企业1992年10月以后死亡的企业退(离)休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以及两者的供养关系进行甄别,确认其遗属生活补贴的领取资格。根据规定,离退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纳入市统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有关人员应尽快向相关企业或部门上报情况,而有关企业和部门应尽快到市社保中心办事大厅领取遗属登记表,并于9月20日以前将登记表上报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否则,超过上报时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用人单位(破产、改制企业由原主管单位)、县(市、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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