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赡养老人既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律义务。那么继女、丧偶儿媳、孙女是否同样有赡养义务呢?近日,记者到新安县人民法院采访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老人起诉讨要赡养费
新安县的李老汉夫妻今年已经80多岁,他们育有两子一女,包括长子大壮、次子小军、继女红红(李老汉继女)。大壮与妻子阿梅育有一女小雅。2023年7月,大壮因病去世。
李老汉夫妻平日随次子小军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独立生活能力逐渐丧失,而且身患疾病,无经济来源,赡养问题成了一大家的“心病”。
今年4月,李老汉夫妻将阿梅、小雅、小军、红红诉至新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四人共同承担赡养费。
原被告双方对赡养义务起争议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于赡养义务的承担问题产生了争议。
李老汉夫妻主张:因为长子大壮因病去世,所以长媳阿梅和成年孙女小雅均应承担长子大壮的赡养义务。
阿梅主张:原告长子已病逝,其系丧偶儿媳,不应对李老汉夫妻承担赡养义务。
小雅主张:其系孙女,不应对祖父母即李老汉夫妻承担赡养义务。
红红主张:其系李老汗继女,赡养义务较少,不应共同承担相同的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次子、继女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夫妻均已80多岁,身体均有基础疾病,无劳动能力,缺少经济收入,有要求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
法官表示,本案中,两名原告的长子大壮已去世,阿梅作为大壮配偶,其协助赡养两名原告的义务也随之解除;被告小雅作为两名原告的成年孙女,在两名原告尚有子女作为赡养人的前提下,也不具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被告红红虽系原告李老汉继女,但其在两岁左右便跟随其母至李老汉家生活,由两原告抚养教育长大,因此被告红红对原告二人均负有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两名原告随小军共同生活,红红每月向两名原告支付赡养费;两名原告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等其他费用,依据医疗费票据,由小军、红红各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