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霞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近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霞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自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赵某霞伙同赵某峰(另案处理),在瀍河区一厂房内,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销废旧电瓶。两人将非法收集的废旧蓄电池打孔倒出酸液后外卖,倒出的酸液贮存于该厂房东南角的贮存池内,贮存池酸液高度约5厘米,估算酸液贮存量为288千克,贮存池内酸液通过西北角外侧一处地缝排放。2017年7月15日,市环境保护局认定赵某峰、赵某霞有渗坑排污行为,已处置废铅酸蓄电池5.1吨,上述废铅蓄电池、酸液均为危险废物。2017年7月24日,洛阳市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在赵某霞租用的厂房内提取的水样、土壤内含有铅、砷、铬、镉等重金属物质。
随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孟津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霞污染环境犯罪一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霞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霞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洛阳日报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韩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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