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日前印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水质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强调要保障站点监测数据不受干扰,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被严肃追责。目前我市相关部门已督促各县(市)区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
省环保厅日前印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水质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强调要保障站点监测数据不受干扰,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被严肃追责。目前我市相关部门已督促各县(市)区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
●不准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采样区周边20米范围内,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进入的,要按规定审核
●不准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站点周围设置的栅栏区域内
●不准无关人员进入站房查看监测数据
●不准在站点周边高空喷淋洒水,站房所在楼顶不准养花种草,站房置于地面的,其周边25米范围内不准养花种草
●不准人为强制断电、断网
●不准擅自更换监测点位置、仪器设备,以及采样切割头、采样管等硬件设施和监测仪器耗材
●不准擅自修改监测仪器参数,或通过软硬件远程干扰监测数据采集
●不准对站点采样头进行堵塞、围挡
●不准人为擅自转动采样区域和站房内的视频监控摄像头、红外报警探头朝向
●不准擅自修改、涂改站点巡检运行记录、仪器校准记录、标气使用记录
《水质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
●不准人为改变河流现状,如非正常截留河流流水、改变河流流向和路径
●不准人为改变断面水体环境,如短时间或定期在上游向水体倾倒化学品,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
●不准直接或间接影响断面采样设备正常工作
●不准人为强制断电、断网
●不准擅自改动监测数据,或采用计算机技术等往数据存储元件添加数据
●不准擅自改变仪器参数设置
●不准擅自改变标准溶液的浓度
●不准修改、涂抹运维记录
●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水站站房
●不准人为转动采样区域和站房内的视频监控摄像头的朝向(洛阳日报记者 高峰 通讯员 马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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