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网10月25日讯 “合同到期了,我也按规定提前1个月交了辞职报告,可公司一直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今日,在洛阳永宁金铅冶炼有限公司打工的范先生称,公司将他的人事档案扣押,除非他缴纳“违约金”,对方才给他办理离职手续。
范先生有没有权利辞职?该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适?今日,记者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反映:合同到期档案遭扣
2008年7月,范先生应聘到位于洛宁县的这家公司,3个月实习期满后,他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范先生说,劳动合同自2008年10月14日生效,2010年10月13日终止。因为家在外地,他想回家发展事业,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范先生按规定向公司递交了辞呈。
然而,“公司扣押了我的档案,不给我办离职手续。”范先生说,公司要求他缴纳工作两年间所发工资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否则不办离职手续。“合同到期了,员工难道连选择自己去留的权利都没有?”范先生对此十分不满。
企业:扣留档案属无奈
今日下午,记者该公司取得联系。公司负责人称,他们扣押部分大学生档案的做法实属无奈。
该负责人称,“公司在这些大学生身上付出了很高的费用,他们的工资水平比其他工人高了很多,两年间公司还多次组织他们外出培训。现在他们学到技术了,就要跳槽,这样公司的利益就受到了损害。”该负责人表示,企业培养一个优秀员工不易,前几年,他们这也出现过类似的跳槽现象。2009年4月,他们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做了相关规定,其中,对于合同到期人员离职,必须与公司协商,否则就是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属于非正常终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范先生认为,他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不属于非正常终止劳动合同,不应该缴纳违约金;另外,当时签订的合同文本上也没有这类条款。
劳动部门:企业无权扣留档案
洛宁县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复印件来看,劳动合同上加盖有‘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另外,合同文本上并没有显示离职需交还培训费用,或缴纳20%的工资作为违约金等相关条款。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如果范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公司扣留当事人档案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目前,他们已将纠纷移交仲裁部门。
律师:公司该行为违法
今日下午,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俊峰称,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无正当理由扣留范先生等人的人事档案,这种做法已经违法。
他认为,范先生和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属于正常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范某不存在违约情况,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培训费没有进行约定,公司没有理由要求范先生支付。(见习记者 王子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