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民政局获悉,洛阳市决定开展社会救助申办“双承诺制”,旨在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社会救助申请人员的诚信意识,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社会救助领域诚实诚信的良好氛围。
18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民政局获悉,洛阳市决定开展社会救助申办“双承诺制”,旨在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社会救助申请人员的诚信意识,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社会救助领域诚实诚信的良好氛围。
“双承诺制”的范围主要包括: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经办社会救助业务的同志;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及具体负责经办社会救助业务的同志,围绕认真履职尽责、规范经办流程、提高优质服务、维护公平公正等方面向申请对象作出承诺,主要包括公正履职、优质服务、高效办理、接受监督等内容。签署全市统一的书面承诺书,在各经办服务大厅长期公开。
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围绕信息真实有效、诚信申报、配合调查以及纳入社会救助期间的义务进行承诺,主要包括申请信息真实完整、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及时报告变动情况、法律责任知晓等内容。线下窗口申请的,申请对象在申请时签订承诺书;通过线上申请的,在相应页面同意承诺事项。
“双承诺制”明确了承诺失信惩戒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落实承诺事项的分管和经办同志,及时给予纠正。发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占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等线索,按照规定移交当地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
对未落实承诺事项的社会救助申请对象,视情节严重分别采取教育提醒、纳入民政部门失信人员名单。经核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进行清退。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处以非法获取救助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涉嫌违法犯罪的,转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签订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承诺书》,社会救助申请人签订的《社会救助申请人承诺书》,均由社会救助办理机构长期单独存档,实行一人一签,在享受社会救助期间长期有效,再次申请需重新签署。
洛阳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双承诺”机制的建立,对于增强社会救助办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为民务实、清正廉洁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社会救助申请人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将起到积极作用。(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余子愚 实习生 陈嘉豪 通讯员 董诚 董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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