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省首例涉及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性社会组织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起诉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下称铜鑫汞业公司)、内蒙古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兴化工公司)、保定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保运运输公司)及货运人毛某、范某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昨日,我省首例涉及环境污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性社会组织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起诉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下称铜鑫汞业公司)、内蒙古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兴化工公司)、保定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保运运输公司)及货运人毛某、范某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是首例由河南省内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涉及跨省固体废弃物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这起案件由今年6月19日被倾倒在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的39.05吨危险废物汞触媒而起。今年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称,今年6月17日,被告铜鑫汞业公司和东兴化工公司将东兴化工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汞触媒交付给毛某,6月19日下午,毛某和跟车人范某驾驶车辆行经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时,将装载的39.05吨危险废物卸载至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且未进行任何防护措施,其中部分包装袋严重破损,危险废物散落在地。该危险废物堆放地临近河流,会对地表、土壤、大气、饮用水等造成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危害,将上述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消除其非法倾倒现场的环境污染风险,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赔偿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实际费用。
被告铜鑫汞业公司等却答辩称,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昨日的庭审主要围绕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被告、涉案危险废物对周边环境是否存在环境损害及潜在危险、各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等焦点内容开展。在审判长主持下,公益诉讼原告和各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原告方提交了由在河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任教的专家团队出具的环境污染评价报告。应原告的申请,法庭通知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通知有关专家出庭,就该案环境污染评价报告有关内容进行了说明,还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询问。
法院将择日宣判。虽然案件没有审理完毕,但法院已先予执行,在今年8月依法裁定铜鑫汞业公司立即将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洛阳晚报记者 郭秩铭 通讯员 王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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