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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14.08.25 08:41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款、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新建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日前,《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与建设、保护和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以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新形势。该条例有哪些新变化和新亮点,记者为您进行解读。

  1、严守城市绿线标准多有提升

  【亮点】大幅提高新建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绿化标准,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地覆盖率。同时,我市将着力建设以牡丹为特色的洛阳园林。

  绿化指标提高是条例修订后的一大亮点。例如,原条例规定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修订后的条例中,这两项指标分别提高到35%和8平方米。

  此外,新条例对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留的绿化用地面积进行了详细说明:新建区内,每10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公园用地,每1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城市区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米至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10%;新建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铁路、河渠两侧和水库沿岸的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30米。

  “这些城市绿线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市园林局局长蒋勤说,条例规定,对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此外,条例还鼓励社会各届以捐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提出捐建、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但是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

  2、多措并举护绿绿地要备案公布

  【亮点】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规划绿地,市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

  “每5年,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情况及古树名木普查一次,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蒋勤说,绿化资源定期普查制度是条例的新增内容,“同时,我们也将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绿地指标控制,实行城市绿化数字化和动态监管”。

  此外,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绿化公示和备案制度,除永久性绿地的规定外,今后我市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也将由市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存在安全隐患或者重要项目建设需要更新外,不能进行砍伐。

  为加强对绿地的保护,新条例要求,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批准单位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

  3、处罚额度更细执行体系更清

  【亮点】为增强对违法破坏绿地行为处罚的可操作性,条例将处罚的额度定量为“每株”“每平方米”“每日”,避免了自由裁量的随意性。

  新条例规定,新建居住区、单位建设绿地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移栽、砍伐树木的行为,新条例则有更详细的处罚规定。对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法律责任,细化处罚额度,根本目的在于呵护城市绿地系统,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洛阳保驾护航。”蒋勤表示,这一举措将有效增强对绿化违法行为处罚的可操作性。(记者 李东慧 通讯员 曹国丽)

[ 责任编辑:马佳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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