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公安局根据《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确定了201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限放时间、区域: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2013年2月3日至2月25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下列7类场所和区域禁放烟花爆竹: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下列4种行为很危险,请您不要做: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烟花爆竹,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特别提醒: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家长请注意: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的指导下进行。
违反以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卫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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