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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龙区一商家因非法贮存烟花爆竹被拘留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2012.12.19 09:06

  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四个注意事项

  随着元旦、春节临近,烟花爆竹又将进入销售旺季。然而,按照有关规定,销售方如果属非法贮存销售,除将面临高额罚款外,还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洛龙区安监部门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关林烟花爆竹市场巡查中发现,一家位于关林一运汽车站附近的喜庆用品商店,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贮存大量烟花爆竹。执法人员依法收缴了店内50箱烟花爆竹,并对经营者做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洛龙区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说,贮存销售烟花爆竹有准入门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从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另外,在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的人员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零售点经营时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经营者零售烟花爆竹不得有未从依法批准的批发企业以外的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存货量超过规定的限制存放量等情形,否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没收烟花爆竹,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没收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张喜逢)

[ 责任编辑:孙阳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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