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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警支队:滥用远光灯将成夜查重点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晚报 2007.12.11 22:24

本报讯 (记者 邓德洪)在市内夜间行车时,有些人一直使用远光灯,即便是近距离会车,也不切换为近光灯,有人还嫌车灯不够亮,私自改装成“超亮”的氙灯——本报7日披露的滥用远光灯的行为,在我市广大车友和网友中引发热议。昨日,市交警支队法制警务科负责人郑重表示,今后一段时期,滥用远光灯将成交警夜查重点。

该负责人说,市区大部分道路的夜间能见度很高,从原则上讲,是不提倡使用远光灯的。从以往情况来看,滥用远光灯现象在每天夜幕刚刚降临时(17时30分左右至19时30分左右)最为普遍,危害也最大,因为司机的眼睛需要一个适应夜色的过程,此时的远光灯最容易造成其视线模糊,给行车安全带来威胁。然而,这个时段通常为车流高峰期,交警部门为了保持道路畅通,对这种一般性违法行为往往实行的是“只纠正,不处罚”。

根据市民和网友反映的意见,在今后一段时间,交警部门将把滥用远光灯现象作为一个夜查重点,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那些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司机将面临100元的经济处罚,如其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上,则将受到200元处罚。

针对一些司机把车灯私自改装成氙灯的行为,该负责人强调,依据《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车灯上不得加装、改装、粘贴易造成他人眩目或者影响安全行驶的装置、反光膜,违者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并责令纠正。虽然这一类违法行为的现场认定有一定难度,但交警部门今后将与车管部门进一步沟通,在每年车辆审验时,对车灯装置加强审验,严格把关,依法查处。

自本报报道刊发后,连日来,许多市民在网上展开热论。大家普遍认为,滥用远光灯“于理于法不通,对人对己无益”,要根除这种驾车陋习,不仅需要交警部门严管重罚,更需要每一个司机自觉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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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应对远光灯

按正常情况来讲,在与对向车相距150米时,就应将远光灯变为近光灯,避免妨碍对面司机的视线;如果对方不改为近光灯,应立即减速并连续使用变换远光、近光的办法予以示意;对方如仍不改变,则应减速靠右停车避让,眼睛不要看太远,更不要去看灯光,切勿斗气以强光对射,以免损害双方视觉而酿成车祸。要知道,这些无意的报复、对抗行为,也在伤害第三者包括机动车道上的其他司机。

[ 责任编辑:田中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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