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深入推进洛阳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该局公布全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违法案例(第二批)。
案例三:洛阳市洛龙区某申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4年11月11日,洛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龙区某申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600元。
2024年7月15日,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电动自行车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导线布线安装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08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洛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四:洛宁县城区某豪电动车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4年9月5日,洛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宁县城区某豪电动车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2024年8月22日,洛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电动车电池槽盒尺寸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且进货时未索要3C认证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洛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例五:孟津区城关镇某顺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车案
2024年9月20日,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孟津区城关镇某顺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2辆电动自行车,罚款6000元。
2024年8月21日,孟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40621158),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蓄电池防篡改、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李岚 通讯员 孙怀真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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