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4月1日起实施,其中“室温不低于18℃”等内容备受关注。记者昨日从我市供热管理部门及供热企业获悉,我市将按此标准执行,这意味着,从今冬采暖期开始,居民家中的室温标准将有所提高。
新出台的《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4月1日起实施,其中“室温不低于18℃”等内容备受关注。记者昨日从我市供热管理部门及供热企业获悉,我市将按此标准执行,这意味着,从今冬采暖期开始,居民家中的室温标准将有所提高。
今冬采暖期,供热室温将提高
室温不仅是居民最关注的问题,也是衡量供热是否达标的标准之一。此前,我市居民室内温度的标准为18℃±2℃,也就是说只要不低于16℃即视为达标。从今冬采暖期开始,这一标准将改为“不低于18℃”。
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采暖期居民室温“提标”是大势所趋。一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城镇供热服务》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指出:“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供热温度不低于18℃。”我省新出台的《办法》明确:“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另一方面,我国北方冬季供热城市纷纷提升标准,“不低于18℃”成为许多城市的“通用标准”。
“目前,我市城镇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也正在按此标准制定,将于年底前出台。”该负责人说。
可申请室温检测,不达标要退费
新标准实施后,室温不达标怎么办?
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用户可向供热企业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企业按约定时间持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测温仪入户,提供首次免费检测服务,并详细填写《测温登记表》。若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测温结果有异议,可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第三方机构申请测温。
同时,《办法》规定:“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供热开始之日后5日和结束之日前5日除外。”
此外,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
部分直管小区已提前执行新标准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刚刚过去的采暖期,我市三家供热企业的部分直管小区,已提前执行新标准。
“2017年至2018年供热期洛北城区及伊滨区的170个直管小区,是按照‘室温不低于18℃’的标准供热的。”洛阳热力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新区热力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上个采暖期,已对73个直管小区热力站供热参数微调,均已按照“室温不低于18℃”的标准供热。
高新热力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已通过技术手段,对直管小区按照居民室温不低于18℃的标准进行供热。试行一个采暖期后,今冬采暖期惠及面有望更广,技术也将更成熟。(洛阳日报记者 赵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