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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发布8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 2024.11.26 13:06

  今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获悉,该局发布10月受理的8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洛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合同纠纷

  10月24日,消费者张女士反映10月20日在高新区洛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缴付3000元订金购买品牌家用汽车,商家承诺可以随时退款,后因有意愿不再购车,找4S店退订金,店方不履行承诺不予退还,多次与4S店协商无果。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与张女士取得联系,目前经执法人员耐心调解,4S店已将款项退回给消费者。

  市场监管小贴士:

  按照《民法典》合同编、《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拟购买家用汽车在店方缴纳订金,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订金可随时退回,消费者提出退订金要求,店方应当履行约定予以退回。

  案例二:洛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品牌汽车质量纠纷

  10月2日,消费者王女士反映9月26日在瀍河区洛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花费15万余元购买一辆品牌家用汽车,行驶中发现车辆发电机存在故障,遂到4S店协商要求换车,但店方一直推诿不予处理。接到投诉后,市局直属分局车辆交易所执法人员立即与王女士取得联系核实情况后,经与4S店调解,4S店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目前已组织技术人员给消费者车辆检测并更换新的发电机。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第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等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三包期内出现性能故障,商家须承担售后责任,给予解决。

  案例三:老城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价格纠纷

  10月1日,消费者高先生反映当日通过高德平台订购老城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宿服务,按照平台公示的价格付款142元,到店后商家要求加钱才可以办理入住,其认为不合理。接到投诉后,老城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经核实,高先生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已让消费者原价入住,对商家行为另行处理。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和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主制定住宿服务费用标准,但不得低标高售,应当按公示的费用标准给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

  案例四:洛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白酒计量纠纷

  10月26日,消费者雷先生反映其在洛龙区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6箱白酒,拆箱后发现大多数只有半瓶,认为存在商品分量不足的问题。接到投诉后,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称是在运输过程中导致的漏酒,执法人员已责令商家给雷先生补齐商品(白酒),对商家行为另行处理。

  市场监管小贴士: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除药品、危险化学品外,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为定量包装商品,要符合《计量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等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所购商品的实际含量明显与标注的净含量不符,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给消费者合理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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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赵彤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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