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洛报融媒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获悉,该局发布10月受理的8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五:孟津区某便利店售卖过期食品纠纷
10月24日,消费者任先生反映当日在孟津区某便利店买到了过期的今麦郎饮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当即与商家沟通,对方却不承认。接到投诉后,孟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商家与消费者协商和解,商家涉嫌销售过期商品行为已另行处理。
市场监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商家销售的食品含有塑料类异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四个最严”监管要求,商家须切实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责任,本案中消费者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商家理应第一时间予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六:新安县磁涧某餐饮店(某老火锅)办理充值卡纠纷
10月5日,消费者杜先生反映3月9日在新安县磁涧某餐饮店(某老火锅)花费300元办理一张餐饮优惠卡,办卡时商家承诺可到店享受优惠套餐,到店消费时商家却拒绝其享受优惠套餐,多次沟通无果。接到投诉后,新安县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调查处理,经调解,商家已积极改正并承诺杜先生按事先约定享受优惠。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及《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在店方办理预付卡消费,经营者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案例七:洛阳某家具有限公司网购衣柜退货纠纷
10月6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其于10月16日通过拼多多网购了伊滨区寇店镇洛阳某家具有限公司的衣柜,收到货后发现缺少很多配件,无法正常安装,和商家沟通对方置之不理。接到投诉后,伊滨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调查处理,经调解,商家已积极与李女士协商并承诺退货退款。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和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网购的衣柜不符合质量要求,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售后责任,给予退货退款。
案例八:郑州市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伊川县分公司手机售后纠纷
10月20日,消费者赵先生反映其购买的荣耀手机还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故障导致无法使用,10月18日到位于伊川县的郑州市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伊川县分公司(荣耀授权服务中心)请求售后处理,店方不愿处理。接到投诉后,伊川县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调解,商家履行售后给其免费更换主板,现在手机已经可以正常使用。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手机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故障,商家应该承担售后责任,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给消费者维修处理。(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李岚 通讯员 李二帅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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