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市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强化执法联动机制,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为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日前,全市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强化执法联动机制,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为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现将第十一批环境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一)洛阳腾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其处以17.562786万元罚款(孟环罚决字〔2017〕第13号)。
(二)洛阳阳光热电有限公司灰渣外运装车工作面覆盖不到位,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洛环罚〔2017〕6016号)。
(三)洛阳华苏染料有限公司无组织排放生产废气,嵩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嵩环罚决字〔2017〕19号)。
(四)偃师市山化乡彩虹制鞋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4万元罚款(偃环罚决字〔2017〕第080号)。
(五)洛阳天航机械有限公司生产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伊环罚决字〔2017〕第1-5号)。
(六)宜阳县志诚活性石灰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ND型混料石灰项目原料石灰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洛环罚〔2017〕7043号)。
(七)河南尚康食品有限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正常生产时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致使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对其处以3.017万元罚款(偃环罚决字〔2017〕第090号)。
(八)汝阳县涧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外排废水超标排放,汝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对其处以2.2598万元罚款(汝环罚〔2017〕004号)。
(九)洛阳北易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偃环罚决字〔2017〕第064号)。
(十)洛阳市盛琪印刷有限公司未建立危废转移台账,无危废出入库记录,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洛环罚〔2017〕6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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