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市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强化执法联动机制,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为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现将第七批环境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日前,全市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强化执法联动机制,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为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现将第七批环境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1.嵩县丰源钼业有限责任公司雷门沟钼矿3000t/d采选工程项目矿坑涌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渗坑,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洛环罚〔2017〕7051号)。
2.宜阳县锦屏镇灵山庄园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排放废水,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8万元罚款(宜环罚决字〔2017〕第5-019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向宜阳县公安局移送该案件,公安机关已立案。
3.汝阳县涧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外排水超标,汝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3.522万元罚款(汝环罚〔2017〕005号)。
4.洛阳中铁强力机械有限公司工人直接在喷漆车间喷漆,喷漆作业未在喷漆室内进行,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洛环罚〔2017〕7055号)。
5.栾川县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康山金矿星印矿区100吨/日采选冶扩建项目厂区内金矿石(约2000吨)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覆盖防治扬尘污染,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洛环罚〔2017〕7060号)。
6.洛阳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覆盖防治扬尘污染,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洛环罚〔2017〕1025号)。
7.偃师市府店镇西江耐火材料厂一号生产区物料堆放场堆放约100余吨矾土生料未采取密闭、遮盖措施,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偃环罚决字〔2017〕第022号)。
8.栾川县三甲钨钼科技有限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栾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栾环罚决字〔2017〕第04号)。
9.新安县蓝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新安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其处以33.0674万元罚款(新环罚决字〔2017〕024号)。
10.新安县森淼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新安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其处以9.999万元罚款(新环罚决字〔2017〕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