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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情况的通报(第六批)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2017.07.28 08:52

  日前,全市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强化执法联动机制,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为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现将第六批环境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1.市公安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在联合执法中发现,赵巧霞、赵青峰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非法收购销售废弃铅蓄电池9吨,并将铅蓄电池内的酸液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到邻近的中州渠,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市环境保护局向市公安局移送该案件,公安机关已对涉案当事人赵巧霞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市公安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在联合执法中发现,和军磊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收购销售废弃铅蓄电池8.4吨,并将铅蓄电池内的酸液通过渗坑排放,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市环境保护局向市公安局移送该案件,公安机关已对涉案当事人和军磊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3.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嵩山煤矿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6万元罚款(偃环罚决字〔2017〕第006号)。

  4.洛阳瑞钰精细陶粒制品有限公司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以6万元罚款(偃环罚决字〔2017〕第023号)。

  5.嵩县丰源钼矿有限责任公司废水超标超总量排放,嵩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对其处以32.2377万元罚款(嵩环法决字〔2017〕06号)。

  6.洛宁县南村选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未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洛宁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处以4万元罚款(宁环罚〔2017〕第004号)。

  7.洛宁县白马矿业有限公司选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未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洛宁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宁环罚〔2017〕第008号)。

  8.洛阳天筑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其处以5.32068万元罚款(伊环罚决字〔2017〕第2-02号)。

  9.宜阳县韩城镇赵新安砂石场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宜环罚决字〔2017〕第8-010号)。

  10.宜阳县张坞镇留召砂厂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宜阳县环境保护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宜环罚决字〔2017〕第5-008号)。

[ 责任编辑:席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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