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部分不法分子在传统集资手段之外,利用新生事物,以私募基金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部分不法分子在传统集资手段之外,利用新生事物,以私募基金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市处非办提醒广大投资者,要警惕以私募基金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警惕其虚构对外贸易项目、伪造财务资料发行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防范以虚假担保诱骗投资人投资,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案例
2015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注册成立某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以该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以为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设立私募基金产品,通过业务员宣传推荐、召开产品说明会等公开宣传途径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承诺给予7%至12%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率,到期后返本付息,向社会招揽投资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等非法集资。经审计,沈某某向617人非法集资共计1.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9400余万元。
●分析
市处非办工作人员表示,以私募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手段多样,实质上都是突破私募基金“私”的本质和投资风险自负的底线,以具有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常用的手段有:通过网站、电话、微信、讲座、推介会、分析会、撒网式代销推荐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有公开性;通过组织不合格投资者私下协议代持基金份额、允许“拼单团购”、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同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规避投资者人数限制,具有社会性;除私募基金认购合同外,通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口头承诺回购、担保、年化收益率等方式,以预期利润为引诱,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具有利诱性。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行为具备上述特征的,属于非法集资或者变相非法集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市处非办工作人员说,近年来,以私募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活动较为普遍,由于起投金额偏高,一旦投资失败便损失惨重。
鉴别是否为正规私募基金,要看该基金管理人是否备案登记,如果是代销机构,需取得证监会批准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市民在购买私募基金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被高收益冲昏头脑,谨防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王若馨 通讯员 黄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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