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行为将可能被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请市城市监察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条款进行了解读,如果您违反了以下有关条款,市城管局的执法人员将依法对您给予罚款。
临街建筑是脸面 随意吊挂要不得
为了达到较好的宣传效果,不少商家瞄上了主要街道两侧的居民楼,借助居民窗户挂出巨幅宣传海报;还有一些市民拓展自家阳台的“领空”,把衣物晾晒在阳台外或扩展居住空间……条例实施后,这些行为将属于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违反规定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处罚:违反规定将被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街道两侧搞促销 主管部门要审批
每逢节假日,我市各大广场或是商业中心周围就会密集出现促销展台或帐篷。一些婚纱摄影店、美容护肤品店、汽车销售店甚至将一些促销展台长期在某区域摆放,形成临时建筑物。以后,这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将不能随意搭建。
《条例》规定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含促销展台、帐篷)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处罚违反规定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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