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示。
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示
洛阳市医疗保障局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洛阳市医疗保障局委托洛阳市医疗保障中心按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现将行政执法委托书公示如下:
附件:行政执法委托书
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3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行政机关: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康凌香 职务:局长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86号会展中心A区
受委托组织:洛阳市医疗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金洪敏 职务:主任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86号会展中心A区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洛阳市医疗保障局委托洛阳市医疗保障中心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权限
受委托组织对洛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
洛阳市医疗保障中心在委托权限内以洛阳市医疗保障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检查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行政处罚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双方权利义务
1、受委托组织只能在委托权限和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及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组织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4、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委托事项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
5、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行政机关可以解除与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委托关系。
四、委托期限
自2022年3月23日至2027年3月22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在委托执法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双方按照新的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委托书对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作出相应变更或补充。)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由委托行政机关报本级法制机构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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