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13日
(1999年4月14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2年8月22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门石窟和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内从事保护管理、经营服务、开发建设、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龙门石窟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原貌,科学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门管委会”)负责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权。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龙门石窟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为:自奉先寺卢舍那大佛佛座向东2000米至张合山,向西700米至洛伊公路,向南800米至二道桥,向北2400米至广化市场街。
建设控制地带为:自保护范围边线向东800米至二广(洛界)高速公路,向西1200米至王城大道,向南2000米至草店伊河大桥,向北400米至园林场。
第六条 龙门景区的范围为:东至二广(洛界)高速公路,西至洛伊公路向西500米,南至魏湾村旱渠与乾元山南山角连线,北至龙门北桥以南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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