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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您当前的位置 : 洛阳网 > 新闻中心 > 洛阳 > 洛阳新闻  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2012.11.20 09:13

  第十二条 在龙门景区内,不得违反《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新建和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休养疗养机构以及与龙门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逐步迁出,并依法给予补偿。确因保护或者管理需要建设的工程,由龙门管委会依法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在龙门景区内开发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建设防止污染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文物、景观、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原貌。

  第十四条 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和龙门景区内所有的石刻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历史建筑物等人文资源和山体、森林植被、古树名木、野生动物、河流、地下水(温泉群)等自然资源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第十五条 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龙门景区的四至范围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十六条 龙门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龙门石窟保护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应用;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对文物实施有效监管和保护。

  第十七条 文物考古单位、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在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内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征求龙门管委会意见后,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根据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保护建设工作的需要,可以依法将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下列活动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订文物保护预案,并接受龙门管委会的监督:

  (一)制作电影、电视剧(片),商业用途的录像、摄影等,需要拍摄龙门石窟外景和洞窟内景的;

  (二)在龙门石窟景区内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在龙门石窟测绘石刻艺术品的;

  (四)其他影响龙门石窟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条 龙门石窟保护、维修经费和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省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市级财政预算;

  (三)事业性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龙门石窟保护、维修经费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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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姬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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