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工信局获悉,省工信厅日前下发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近年快速发展的小额贷款行业的法律地位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原《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中小企〔2009〕13号)相比,日前下发的《管理办法》不仅提高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而且进一步强调,任何小额贷款公司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
市工信局工作人员介绍,和原有的《管理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在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方面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其注册资本需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另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不应多于50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国内应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可依法转让,但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
贷款利率更自主,但不能超越上限
贷款利率一直是中小型企业关注的焦点。对于这一点,《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则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管理办法》提出,提倡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发放单笔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
不得非法集资和超地域经营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任何小额贷款公司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放高息贷款,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禁止账外经营,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不得向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也不能对外担保或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记者 韩铁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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